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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1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婕与陈国辉,蒲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婕,陈国辉,蒲博,王瑾,重庆市江北区星力长安汽车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11935号原告李婕,女,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东,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辉,女,1961年9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蒲博,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瑾,女,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星力长安汽车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万丰寺9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7649-X。执行事务合伙人蒲建国,职务不详。原告李婕与被告陈国辉、蒲博、王瑾、重庆市江北区星力长安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星力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婕及委托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辉、蒲博、王瑾、星力配件厂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婕诉称,陈国辉因经营及生活需要,向李婕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三分,蒲博、星力配件厂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国辉收到借款后,并未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另因王瑾与蒲博系夫妻关系,蒲博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请求判令:1、陈国辉向李婕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按月息三分计算至付清20万元时止)。2、蒲博、王瑾、星力配件厂对陈国辉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国辉、蒲博、王瑾、星力配件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陈国辉向李婕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陈国辉于2015年3月30日向出借人李婕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8个月,月息3%(每月提前支付)。陈国辉于2015年11月29日前归还本金。同时,蒲博及星力配件厂作为担保方在上述借条上签名及加盖公章。同日,陈国辉向李婕出具收条,收条载明其收到李婕现金20万元,同时蒲博及星力配件厂亦作为担保方在上述收条上签名及加盖公章。2015年3月30日,李婕向陈国辉的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另查明,蒲博与王瑾系夫妻关系。庭审中,李婕表示陈国辉已支付其2015年7月1日前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银行明细、婚姻登记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及查明情况,本院确认陈国辉与李婕所约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陈国辉只能以月利率2%主张利息。关于蒲博与星力配件厂承担的保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规定及查明情况,本院确认蒲博与星力配件厂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王瑾是否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该项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债务”的理解,以夫妻一方属直接的债务人为宜,而不宜包括因一方承担担保责任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是与债权相对应的概念,而担保之债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派生的概念,二者存在区别。本案查明,蒲博与王瑾确系夫妻,但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确认王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李婕表示陈国辉已支付其2015年7月1日前的利息,故,陈国辉应返还李婕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20万元时止),且蒲博、星力配件厂对陈国辉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婕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20万元时止)。二、被告蒲博、重庆市江北区星力长安汽车配件厂对上述第一项载明的被告陈国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6620元,由被告陈国辉、蒲博、重庆市江北区星力长安汽车配件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毅代理审判员  彭磊人民陪审员  周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