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和兴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洪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仁和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廖洪模,彭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仁和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廖洪模第三人:彭秀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旌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廖洪模、第三人彭秀华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洪模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第三人彭秀华名下的川FP31**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