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郭建波与李泉波、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波,李泉波,张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316号原告郭建波,男,197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李泉波,男,1980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张冬梅,女,198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建波与被告李泉波、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2元,减半收取2316元,由原告郭建波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家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