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黄合兵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合兵,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52号申请人黄合兵,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蒙自市。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路街5号。法定代表人温光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黄合兵申请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合兵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黄合兵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34507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得案款人民币30000元,剩余案款人民币315071.1元,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除在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装修款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部分款项暂时无法提取,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2501执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76元,由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建筑工程公司交纳(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赤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