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桂华、新乡市太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卫辉市桃花庄园饮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石桂花,新乡市太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卫辉市桃花庄园饮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高发科技园*栋*层。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桂花,女,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居民街*号。被执行人新乡市太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新乡县翟坡镇西营村。现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卫辉市桃花庄园饮品厂。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南司马村。法定代表人代金录,该厂厂长。上列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石桂花、新乡市太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卫辉市桃花庄园饮品厂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风险告知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石桂花、新乡市太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卫辉市桃花庄园饮品厂无银行存款。经向商丘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石桂花无房产登记;经向商丘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石桂花名下有一辆长安牌SC6382小型汽车,目前此车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新乡市太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卫辉市桃花庄园饮品厂住所地,没找到被执行人办公地点。经向新乡市房管局、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卫辉市房管局、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太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卫辉市桃花庄园饮品厂没有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故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执字第3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夏子军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