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执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杨秀英、朱守华、杨仕利、黎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杨秀英,朱守华,杨仕利,黎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65号。法定代表人曹勇,珙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秀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朱守华,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杨仕利,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黎国香,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朱守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威信县支行账户为24-239700********的银行存款544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朱守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威信县支行账户为62284638********的银行存款8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