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滦县国土资源局与曾昭生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国土资源局,曾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桂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昭生。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曾昭生违法建房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做出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刘兆生代理审判员  徐亚茹代理审判员  高树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赐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