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远红与谯林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刘远红,女,生于1981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合江镇荔城新纪元。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103157804。被执行申请人人谯林桦,男,生于1979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泸州市江阳区榆景路6号6号楼1单元负10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91001691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刘远红申请执行谯林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刘远红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合江执保字302号执行裁定,其中查封了查封了被申请人谯林桦所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榆景路6号6号楼1单元负102号的住宅壹套,并(产权证号号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和扣押申请执行人刘远红所有用于担保的川EQ85**北京现代牌BH7161HAY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刘远红对被执行人谯林桦享有的债权已被前述执行依据确认,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远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用于担保财产的扣押和对被执行人谯林桦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刘远红所有的川EQ85**北京现代牌BH7161HAY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谯林桦所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榆景路6号6号楼1单元负102号住宅壹套(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号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赵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