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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与李进堂、宋凤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李进堂,宋凤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36号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秋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风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进堂,男,成年,汉族。被告宋凤娥,女,成年,汉族,系被告李进堂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进堂、宋凤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甄 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