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1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厂、郭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厂,郭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16-2号原告:张某。被告:某厂。负责人:郭某。被告:郭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梁某甲字第14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郭某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现查明在查封该房屋前,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已作出(2013)梁某丙字第8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屋归案外人管用所有。案外人管用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因该房屋被查封前所有权已发送转移,被告郭某对该房屋已不享有所有权,案外人管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某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