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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栓保与王聚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栓保,王聚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735号原告王栓保,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申一得,沙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工作者。被告王聚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栓保与被告王聚宝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栓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栓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王栓保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国正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