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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海涛、吴春雷、伊猛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涛,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城市兴海大街***号-300。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被告人吴春雷,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新民市中兴西路9-25。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辩护人李义,辽宁丛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伊猛,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城市腾鳌镇西新台子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涛、吴春雷、伊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于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涛、伊猛、吴春雷及其辩护人李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许,被告人王海涛伙同吴春雷、伊猛分别在鞍山市铁东区新景世纪城5号楼1单元30层和鞍山市铁西区启明小区24号楼架设非法电台,后利用其私设的非法电台,在91.5MHZ、87.6MHZ频段上推销未经许可经营的药品五子衍宗丸和锁阳固精丸,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3210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涛、吴春雷、伊猛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海涛、吴春雷、伊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李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吴春雷当庭自愿认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许,被告人王海涛、吴春雷、伊猛在鞍山市铁东区新景世纪城5号楼1单元30层和鞍山市铁西区启明小区24号楼私自架设非法电台,并利用电台在91.5MHZ、87.6MHZ频段上推销未经许可经营的药品五子衍宗丸和锁阳固精丸,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3210元,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吴春雷分得赃款6000余元。2015年1月2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东区解放路51栋1单元12号楼将吴春雷抓获,并当场查获锁阳固精丸1360盒,五子衍宗丸162盒。经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药品总货值为人民币24938元。2015年3月6日,被告人王海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伊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洪昌的证言证明:我听了91.5MHZ、87.6MHZ的广播电台知道有人卖五子衍宗丸,我就拨打4006674757订了二个疗程的药,他送了一个疗程,共9盒,一共980元。后来,两个小伙开车给我送药。2、证人刘维胜的证言证明:我听电台后知道有人卖五子衍宗丸,我就拨打电话订了二个疗程的药,他送了一个疗程,共9盒,一共980元。后来,卖药的人把药送到五一站移动厅门前交给了我。3、证人周作礼的证言证明:我通过电台知道有人卖锁阳固精丸,我买了10盒,花了990元。后来有人送货到我家门口了,我认不出送药的人了。4、证人伊承萍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我从58同城和赶集网上看到王先生招聘销售药品客服。当时我留了联系方式,之后接到王先生电话,后来知道他就是王海涛。王海涛第二次见面后,他把天宏五子丸药品说明书给我,然后给我一部手机,让我做药品销售,有患者购买药品时,我把电话、地址、联系方式及患者姓名通过短信的方式发给另一部手机中。这个药品卖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只是负责接听电话。我给王海涛做的时间比较短,一共20多天,后来听说出事了,就不做了。因为我家孩子有病,经济困难,我给王海涛打电话说我儿子住院要提前预支工资,预支多少我记不清了,大概有5000到6000元。王海涛把钱打到我农行卡中,之后从我工资中扣除。5、被告人吴春雷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我以前的一个朋友王海涛告诉我他现在卖药,挺挣钱的,想叫我跟他一起干,然后我就同意了。王海涛把我介绍给他的一个朋友,这个人姓王,他是老板。我到鞍山市的时候,姓王的老板和王海涛在新兴市场27楼租了一个房子,在那架设非法电台。我开始什么都不懂,就是帮忙送货,当时卖的是“天宏五子丸”。2014年12月26日,姓王的老板觉得在新兴市场卖不出什么货,老板就叫我们去立山或者铁东再找一个高层,把电台搬出去。然后我就到了新景世纪城5号回迁楼的一个房子。这个房子是我租的,王海涛的朋友江波陪我去租的。当时租房子用的是我的假身份证,然后我把房子的锁换了。换完锁的第二天上午,我、王海涛、江波和姓王的老板一起去架设电台,频率和播放内容都没变,还是87.6MHz和“天宏五子丸”。我们把电台架好就走了,我每天晚上都在收音机里听一下,看看这个电台是否正常。王海涛是我朋友,他也是给姓王的老板打工,他也有非法架设的电台,地点在铁西一个小区的24楼。频率是91.5MHz,广告里说的是力古鑫,实际药品叫做锁阳固精丸,也是补肾壮阳的药。老板和王海涛负责找货源,联系厂家和买电台,王海涛还给力古鑫送货。我负责找高层租房子,架设电台,还给天宏五子丸送货。每天,我们的非法电台里会滚动播放带点淫秽性质的广告,然后广告里我们留了两个“400”的电话。有的老百姓上当后就打这个电话,我们专门有两个女的接电话。她们接电话后就是极力劝老百姓买药。有人同意了,她们就记下送货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然后通过手机发给我。然后第二天白天的时候,我就按照她们给我发的送货地址出去给人送药。我与买药的人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我送的“天宏五子丸”是按疗程卖的,一个疗程3盒,单买一个疗程490元,三个疗程一起买是980元。我送出一套,老板直接给我10元提成,我每个月有底薪1800元,我跟老板还约定我的保底工资是3500元。我现在一共开了两回工资,第一回3400多元,第二回是3200元,都是我直接从货款里扣的。我的账本分别是卖货帐和花销帐,卖货帐是我卖“天宏五子丸”收的钱。从2015年1月8日到2015年1月26日,我总共卖出“天宏五子丸”759盒,收入73010元。2015年1月16日到2015年1月26日,我们卖出“力古鑫”305盒,总共收入30200元。经统计,账本上的收入一共是103210元。两个花销帐是我和王海涛卖药所花销的账本,包括坐车、吃饭等。我们卖药没有任何手续,我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是我觉得挣钱快,而且不需要技术,所以就铤而走险了。我和王海涛并不是固定谁去送什么特定的药,我们俩有时候谁有事或者不方便就叫对方帮忙送货。6、被告人王海涛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我和吴春雷、伊猛、江波到新景世纪城去安装电台了。吴春雷平时是打车去送药,有时候我也开车拉着吴春雷去送药。我开的是伊猛的本田车,这车是我跟他借的。我和伊猛不结算,我通过非法电台销售药品这事,把伊猛推在前面当老板,但是他在这件事上什么都没做,所以我就不给他开工资。我花了2万元从微信上的朋友那买了电台,然后从网上买了两部400的电话。我让吴春雷去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吴春雷把送药所得的钱存到这两张银行卡里,等到十天或半个月左右,他把两张卡给我,我把钱提出来,我再把钱交给吴春雷。两个话务员的工资是固定的,每个月2000元。吴春雷的工资是3000元加提成,然后每送一份药就给10块钱提成。五子衍宗丸在宣传的时候用的名字叫天宏五子丸,锁阳固精丸在宣传的时候用的名字叫延时增大方。我的药成本价是80块钱一盒,然后销售五子衍宗丸9盒价格是980元。锁阳固精丸是10盒一疗程,一个疗程是990元。伊猛去过我的住处,我屋里放着大量的药品。我借伊猛的车去送药,伊猛没有拒绝。我和吴春雷在新兴市场架设电台卖药,伊猛也帮我们一起架设电台。7、被告人伊猛的供述证明:我和王海涛从小就认识。我通过王海涛认识的吴春雷。最近一次,王海涛跟我说他出事了,让我躲一躲,说他当时卖药跟吴春雷说我是老板,现在出事了,会牵连我,就让我躲一躲。我跟他说完话之后就躲起来了。我借过王海涛一张自己的一寸照片,然后王海涛还说吴春雷把我当老板了,我怕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我就躲起来了。我跟王海涛好,他不用给我工资什么的,我需要钱了我就管他借。这期间我也用他做非法电台收入的银行卡取过钱,取了12000元,后来我还了他11000元。1524283****的手机号码不是我使用的,我当时不清楚怎么回事,后来我问王海涛,他告诉我说他跟吴春雷说这个手机号是我的,要找老板的时候就打这个电话,但是这个号码一直是王海涛在使用。我和吴春雷联系过两次,这两次都是当着王海涛的面打的。当时王海涛给我拿了一个电话,让我替王海涛给吴春雷打电话,问问吴春雷干什么呢。车是我借给王海涛的,他跟我说借车送药,我就借给他车了。我去过王海涛在解放路的房子,他房间里放了很多药品,他通过架设电台卖药。我帮他架设过电台。8、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明:吴春雷、王海涛均辨认出伊猛系其供述的与其共同销售天宏五子丸和锁阳固精丸的“王老板”。9、鞍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记载: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东区东解放路51栋1单元12号房屋内搜查出锁阳固精丸720盒、五子衍宗丸262盒、舒经活络丸4盒、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人民币17600、账本4册、王海涛户口簿1册、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交通银行卡4张、光大银行卡2张、三星手机5部等物品。10、鞍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记载:2015年2月2日,扣押张洪昌1盒五子衍宗丸。2015年2月2日,扣押吴春雷1个U盘、1个FVD、1条天线、1个发射器。2015年1月27日,扣押吴春雷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4册账本、1册王海涛的户口簿、2张中国农业银行卡、4张交通银行卡、2张光大银行卡、5部三星手机、1张长沙公交投资卡、2册王海涛的护照及通行证。11、鞍山市公安局返还物品清单记载:2015年10月13日,返还王海涛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张长沙公交投资卡、2册王海涛的护照及通行证。12、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记载:2015年1月27日,扣押吴春雷锁阳固精丸共计1360盒、五子衍宗丸162盒、舒经活络丸4盒。13、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情况说明记载:2015年1月27日11时许,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联合查获位于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新景世纪城附近回迁小区“黑电台”一处,当场抓获嫌疑人吴春雷,并扣缴发射机1台。14、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明细单证明:吴春雷、王海涛的银行卡交易情况。15、鞍山新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记载:王海涛、吴春雷、伊猛非法经营药品一案的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103210元。16、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证明:该局扣押吴春雷锁阳固精丸1360盒,单价12.5元/盒,五子衍宗丸162盒,单价49元/盒。货值金额24938元。吴春雷、王海涛未在该局办理过《药品经营许可证》。鞍山市铁东区东解放路51栋12号不是该局核准的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的营业场所或仓库。17、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吴春雷非法经营一案中,其销售的锁阳固精丸与五子衍宗丸经鞍山市药品监督管理单位鉴定,该药为国药准字的产品,属于真药。18、照片三张显示:公安人员抓获吴春雷时现场的药品情况。19、鞍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证明材料记载:吴春雷、王海涛等人经营药品使用的调频电台,频率为87.6MHz和91.5MHz。经核实,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无备案登记。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上述两部电台属私设的非法电台。20、银行卡取款凭条证明:2015年1月26日,吴春雷、伊猛在吴春雷的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22810元。2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记载:2015年1月27日17时许,鞍山市刑警支队公安人员在查处非法电台任务时,在鞍山市铁东区解放路51栋1单元12号查获一起以非法电台为平台,销售无手续的药品的非法经营案件。当日,公安人员将吴春雷抓获。2015年3月6日,被告人王海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伊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涛、吴春雷、伊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涛、吴春雷、伊猛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吴春雷的辩护人提出的吴春雷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海涛、伊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春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吴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春雷被先行羁押18日应予折抵。即自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伊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四、依法没收被告人王海涛、吴春雷、伊猛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五、依法没收扣押在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的犯罪工具:1个U盘、1个FVD、1条天线、1个发射器、4册账本、5部三星手机、1盒五子衍宗丸,作物证保管;依法没收扣押在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赃物:1360盒锁阳固精丸、162盒五子衍宗丸,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颜 容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