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赵海军、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军,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刘长国,孙传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财保21号申请人赵海军,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吉林省蛟河市祥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传胜。被申请人刘长国,住吉林省蛟河市。被申请人孙传胜,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刘长国、孙传胜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刘长国、孙传胜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时通知本院。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贻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