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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赵玉杰与于洪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杰,于洪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杰。被执行人于洪波。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1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乳滨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滨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