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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卫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33刑初15号公诉机关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某某,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蒲县人,初中文化,住蒲县化乐村。蒲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宏伟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建红、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卫某某与前夫樊某某因离婚判决时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且对法院判决不服,一时气愤持斧头将樊某某家中的暖气片三组,水泥烟筒一根,木窗玻璃37块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5800元。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卫某某之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系婚烟家庭纠纷,建议对被告人卫某某单处罚金。被告人卫某某在庭审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护。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卫某某与前夫樊某某因在2013年7月1日判决离婚时,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先后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对法院判决不服,一时气愤持斧头将樊某某家中的暖气片三组,水泥烟筒一根,木窗玻璃37块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5800元。被告人卫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22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与被告人卫某某当庭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1、蒲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办案民警从被告人卫某某处扣押作案所用的工具斧头一把。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卫某某持斧头将樊某某家中的暖气片三组,水泥烟筒一根,木窗玻璃等物品损坏,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蒲县公安局黑龙关派出所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3、(2013)蒲民初字第15号、(2014)临民终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2份,(2014)晋民申字第884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被告人卫某某同被害人樊某某离婚一案的裁判过程。4、协议、收条、谅解书及被害人樊某某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卫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就被告人卫某某毁损财物一事,达成赔偿22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樊某某对被告人卫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5、户籍证明,被告人卫某某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6、证人温某某证言,温某某系樊某某叔叔,证明听别人说被告人卫某某砸被害人家玻璃,卫元龙和卫鹏龙卸大门并拉走的事实。7、证人贺某某证言,贺某某系卫某某母亲,证明和丈夫卫一某卸被害人樊某某家的大门并拉走的事实。8、临公(刑)堪(2015)K141033000000201511002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纪录及照片,证明本案中心现场位于蒲县黑龙关镇化乐村樊某某家及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9、蒲价鉴字(2015)027号,关于樊某某家被砸物品损失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卫某某毁坏被害人樊某某家物品,经鉴定损失价值为5800元。10、被告人卫某某当庭供述,证明与被害人樊某某因离婚纠纷经法院判决不服上诉、申诉及持斧砸樊某某家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经鉴定损失价值为5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卫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