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79号原告: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杜洪军,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友,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6)皖1204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