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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青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22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社区东明路由西向东方行使,当行使至东明路3km+2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乘客唐某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唐某生生前系车祸导致双侧顶骨、左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另查明:经委托评估,被告人李某某所居住社区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交通肇事���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侧翻致使车上乘客唐某生当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谅解,且居住社区愿对其进行矫正,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