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执监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伦、赵阿珍、于验秋、赵玉桥与被执行人柴桂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桥,赵阿珍,于验秋,王金伦,柴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94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桥,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大庙集镇。申请执行人赵阿珍,女,199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大庙集镇。申请执行人于验秋,女,195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大黄镇。申请执行人王金伦,男,194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大黄镇。被执行人柴桂清,男,1947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执行人王金伦、赵阿珍、于验秋、赵玉桥与被执行人柴桂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176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金伦、赵阿珍、于验秋、赵玉桥与被执行人柴桂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