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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克忠与被告张建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还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克忠,张建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初12号原告:成克忠,男,住方城县。被告:张建方,男,住方城县。原告成克忠与被告张建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克忠于2015年3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了(2015)方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被告张建方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南民三终字第01000号民事裁定,撤销(2015)方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克忠、被告张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克忠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张建方向原告成克忠借款17000元,被告张建方并亲笔书写借条一份。事后,原告成克忠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原告成克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9月12日,被告张建方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张建方辩称:该案并不是民间借贷案件,2013年酒后因开玩笑赌博产生的17000元债务,并打欠条,成克忠要求其为他另外一起经济案件作证,如果不作证就起诉张建方。被告张建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6月1日成克忠打电话录音光盘一份;2、2015年8月8日下午3:30分左右张建方和成克忠谈话录音光盘一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被告张建方与原告成克忠一起赌博产生债务17000元,被告张建方向原告成克忠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成克忠壹万柒千元整(17000整)借款人:张建方2013.9.12”。事后,原告成克忠向被告张建方追要,被告张建方至原告成克忠起诉日未归还。原告成克忠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建方归还借款1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条是否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原告成克忠为证明他与被告张建方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据予以证实,并称向被告张建方支付的是现金,没有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实际支付过。而被告张建方抗辩称涉案款项为赌博中产生的债务,与其提交的电话录音资料和通话录音资料相互吻合,形成了证据链证明此17000元属于赌博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合法的债务。故原告成克忠请求判令被告张建方归还借款170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克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成克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玉宪审判员  孔 超审判员  耿闫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