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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韩元海与余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元海,余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075号原告韩元海。被告余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10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元海与被告余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元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元海撤回起诉。本案未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