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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彭国敏与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敏,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彭国敏,女,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艳丽,女,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彭国敏与被执行人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国敏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