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浦新宇与盛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新宇,盛新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16号原告浦新宇。委托代理人夏军、陈洁,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新宇与被告盛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新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浦新宇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浦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已由浦新宇预交),由浦新宇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高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