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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浦新宇与盛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新宇,盛新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16号原告浦新宇。委托代理人夏军、陈洁,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新宇与被告盛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新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浦新宇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浦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已由浦新宇预交),由浦新宇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高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