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642号原告方英诉被告唐兆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642号原告方某某,女。被告唐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4月11日原告方某某以与唐某某已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光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