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2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甘肃良恒实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良恒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74号原告甘肃良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成良,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良恒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他们私下达成协议,被告已返还他们定金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良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166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雪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