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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漳平市华昇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叶春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华昇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叶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华昇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贤燕,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叶春发,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址漳平市,现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春发在漳平市西园镇人民政府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叶春发在漳平市西园镇人民政府除每月保留人民币1000元基本生活费外的所有收入,直至扣满其欠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华昇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人民币73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以及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朱隆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