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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农信东与李伟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信东,李伟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999号原告:农信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31。被告:李伟华,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负责人:徐兰珍。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因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原告申请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信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农信东负担。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可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