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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526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