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526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