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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林德展与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川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展,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川支行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290号原告:林德展,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川支行。住所:吉林省靖宇县。负责人:穆志伟,系经理。原告林德展与被告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川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般人格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煜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