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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字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万继模与万文凤、杨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继模,万文凤,杨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字1368号原告万继模(漠)。被告万文凤。被告杨翠华(曾用名杨小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继模诉被告万文凤、杨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继模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继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仁祥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倪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