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9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康秀山诉被告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秀山,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350号原告康秀山,男,生于1968年4月26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段纯镇志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秀山诉被告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秀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位于灵石县段纯镇志家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在山西灵石启光电厂相关拆迁补偿权益(价值6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康秀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存款600000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