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雪梅、叶世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雪梅,叶世康,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4029-1。法定代表人肖寒。被执行人吴雪梅,女,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叶世康,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吴福恒,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戴海虹,女,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16号101房二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19354481-2。法定代表人温金球。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雪梅、叶世康、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执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雪梅应在期限内分期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叶世康、吴福恒、戴海虹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就上述债务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禅城区惠景三街14号102房;禅城区惠景三街42、44号首层24号房;禅城区惠景三街42、44号首层25号房;禅城区惠景三街42、44号首层26号房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分别在最高额本金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和保全费875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809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雪梅、叶世康、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雪梅、叶世康、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同心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益人民币10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建聪审 判 员 钟松毓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