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4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晋0424民初186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住屯留县。被告崔某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不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树勇审判员 贾东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