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蓝美纺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奕丰服饰有限公司、戴汉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蓝美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奕丰服饰有限公司,戴汉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14号之一原告:东莞市蓝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为79117258-8。法定代表人:郑儒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伟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佳佳,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奕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兵巷三区14号,组织机构代码为33801240-4。法定代表人:戴汉溪。被告:戴汉溪,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审理的原告东莞市蓝美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奕丰服饰有限公司、戴汉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惠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艳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