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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伟诉被告曹秉俊、曾雪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曹秉俊,曾雪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袁伟,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秉俊,男,汉族,现住大同县。被告曾雪森,女,汉族,现住大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诉被告曹秉俊、曾雪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759.5元,其余759.5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 谱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人民陪审��牛希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英洁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