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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9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景丽与李永胜、王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丽,李永胜,王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998-1号原告:陈景丽。被告:李永胜。被告:王培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景丽诉被告李永胜、王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景丽于2016年4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培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X幢XXX室,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景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培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X幢XX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黄晶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X幢XXX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顾 正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中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