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翁玉琴与翁妹方、林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玉琴,翁妹方,林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659号原告翁玉琴,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妹方,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友贵,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翁玉琴诉被告翁妹方、林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钦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