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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楼志峰、陶桂凤与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志峰,陶桂凤,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053号原告:楼志峰。原告:陶桂凤。委托代理人:楼志峰,系陶桂凤的丈夫。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206房。法定代表人:曹卫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志峰、陶桂凤诉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志峰、陶桂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志峰、陶桂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志峰、陶桂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楼志峰、陶桂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