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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永智诉汇川区高桥镇余芽社区易格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智,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易格孔居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290号原告张永智,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波,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易格孔居民组委托代理人申久敏,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智诉被告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易格孔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智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潜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