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吕国向与被告高金龙、姜立平、尹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向,高金龙,姜立平,尹旭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776号原告:吕国向,辽宁省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高金龙,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姜立平,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尹旭光,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向与被告高金龙、姜立平、尹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国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吕国向负担,剩余人民币400元退还原告吕国向。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