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吕国向与被告高金龙、姜立平、尹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向,高金龙,姜立平,尹旭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776号原告:吕国向,辽宁省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高金龙,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姜立平,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尹旭光,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向与被告高金龙、姜立平、尹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国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吕国向负担,剩余人民币400元退还原告吕国向。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