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府西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府西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608号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府西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如华,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府西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府西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依法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连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