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美珍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赵新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珍,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赵新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886号原告陈美珍,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葛晓明,平度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乐安大街老干部活动中心沿街楼。代表人孟祥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全飞,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累,农村居民。原告与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晓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全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新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4日16时50分许,被告赵新累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鲁16/560**号大中型拖拉机在平度市崔家集镇三丰化肥厂西10米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限高杆相撞,限高杆歪倒砸到顺向行驶李迁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电动三轮车、限高杆损,原告和李迁瑞伤,被告赵新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肇事车辆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1881.6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方应提供驾驶证、营运证、上岗证等证件供我司核实,如果没有或失效,我司责任免除。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产生误工费,我司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了10000元,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赵新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原告伤后入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28天,花医疗费24088.85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6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后续瘢痕治疗需费用约6000元,牙齿修复每颗约1000元,共需安装20颗,7-8年更换1次,花鉴定费2000元。原告陈美珍主张误工费1758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自愿放弃。原告受伤前从事农业劳动。被告保险公司无证据证实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原告伤后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10000元。车辆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保险公司认可600元。上述事实,有平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度市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保险单、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新累驾驶的机动车与陈美珍乘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损失不超出被告保险公司保险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原告受伤时年龄已超过50周岁,劳动能力降低,误工费本院根据正常误工标准的50%酌情支持90日。精神抚慰金本院支持3000元,交通费支持500元。原告的具体损失为:医疗费24088.8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60元,后续治疗费46000元,误工费5274元,护理费10313.6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25719.20元,车辆损失600元,共计218055.65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赔偿原告陈美珍经济损失人民币208055.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8元,由原告陈美珍负担107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4153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柳孔圣审 判 员 张培武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官雪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