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孟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甲,无业,(户籍地同居住地;身份证号码:1303211988********)。2015年3月28日因本案网上逃犯被抓获,2015年4月2日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孟某甲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码为冀C×××××红色马自达6轿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钱卖给姚某后又将该车借走。2014年9月22日,孟某甲又将该车以人民币7.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秦皇岛市某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某,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孟某甲又将该车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杨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指控事实有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姚某、孟某乙、李某、孟某丙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的陈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孟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孟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孟某甲与姚某签订了二手机动车产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冀C×××××的红色马自达6轿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姚某,但未实际交付给姚某。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孟某甲与秦皇岛市某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贷抵押合同,将上述车辆以人民币7.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秦皇岛市某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孟某甲向杨某某出示欠条,将上述车辆抵押给杨某某,并借款人民币4万元,杨某某将该车交付李某使用。2015年1月6日,秦皇岛市某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车载GPS从李某处找到上述车辆后,将该车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2015年1月11日,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孟某甲被上网追逃,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孟某甲被山东省济南铁路公安处临清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退赔了姚某人民币10万元、退赔了李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了姚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姚某的证言及二手机动车产权转让协议、转款凭证、收条、谅解书等书证均证实,孟某甲将他的马自达6轿车卖给了其,其给了他购车全款10万元,孟某甲向其提供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孟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来他说用车几天,其就将车借给他了,借完车就找不到他了,后来听说他又把车抵押给别人了。因车一直在孟某甲手中,故一直未过户。孟某甲被抓获后,其家属主动退还骗取的现金,其对孟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欠条均证实,孟某甲与其舅杨某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将车抵押给杨某某,贷款4万元,杨某某将车借给其使用,2014年12月25日,该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广顺后现代城被盗了。并证实其舅杨某某现在找不到,其已收到孟某甲给付的人民币4万元。(3)证人于某的证言及车贷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车辆登记证等书证均证实,2014年9月,孟某甲在其公司以一辆马自达6轿车(冀C×××××)作抵押贷款8万元,并提供了车辆登记证、行车证、车辆保险单、孟某甲身份证,孟某甲没有还款,其公司通过GPS定位系统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广顺后现代城找到后拿回来卖了。(4)证人孟某乙的证言及二手机动车产权转让协议等书证均证实,于某代孟某甲将车牌号为冀C×××××的红色马自达6轿车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对象马某,并办理了过户。(5)证人孟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因做生意需要钱,2014年初,其儿子孟某甲给了其10万元,2014年4、5月份,孟某甲给了其8万元,后又给了其4万元,其将这些钱在东北投资用了。(6)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16日,其将名下的车牌号为冀C×××××的红色马自达6轿车抵押给了姚某,姚某给了其10万元。后来,其又将该车以7.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某贷款公司,并将车手续放在了某贷款公司。之后,其又将该车抵押给杨某某。(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孟某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15日,姚某报案后,被告人孟某甲于2015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甲认罪态度好、犯罪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孟某甲犯罪事实及情节,为维护公民财产权利,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孟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淑侠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人民陪审员 朱春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