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48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