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敢新、张利群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蒋敢新,张利群,林建国,叶楠,柳方省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534号原告: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总商会大楼17层。法定代表人:卢旭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齐夏,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俊,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蒋敢新,经商。被告:张利群。被告:林建国,公务员。被告:叶楠,职工。被告:柳方省,律师。原告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敢新、张利群、林建国、叶楠、柳方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惠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