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建伟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579号泽州县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案件。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泽州县巴公镇人。泽州县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5年11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但未有存款,且被执行人李某某仍在服刑,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5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段 鹏执行员 秦云峰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