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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立娟虚开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立娟,榆树市鑫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立娟,女。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榆树市鑫丰粮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44XXXX,单位地址吉林省榆树市刘家镇,法定代表人李富(在逃)。诉讼代表人李玉孝,系吉林省榆树市鑫丰粮油有限公司股东。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榆树市鑫丰粮油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原审被告人徐立娟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榆树市鑫丰粮油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徐立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立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韶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立娟及其辩护人沈大明、原审被告单位榆树市鑫丰粮油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玉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福庆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