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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邱雪峰与汪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雪峰,汪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335号原告邱雪峰,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少随州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曾都区,被告汪鸿,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雪峰与被告汪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汪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雪峰撤回对被告汪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