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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235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新国,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