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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印与徐洪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印,徐洪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946号原告:孙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徐洪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印与被告徐洪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孙印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