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印与徐洪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印,徐洪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946号原告:孙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徐洪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印与被告徐洪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孙印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