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644号原告张某,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某,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