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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644号原告张某,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某,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